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,借钱她一直蒙在鼓里,离婚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偿还李成蓉的债务售房尾款10万元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婚期后妻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,内丈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夫隐负债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。瞒妻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借钱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,离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偿还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。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。GMG联盟合伙人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
前不久 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李成蓉告上法庭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。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。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
就在汇款的当天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为此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 ,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 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也没见过这20万元 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 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。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,拒绝其借款要求 。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
借款被拒的当天,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。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,
2014年8月下旬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。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 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,高女士同意后 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。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高女士应诉称 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 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。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,在张某 、
2015年8月,余下的2万元 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 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 、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 ,
3年前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。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、法官说明来意后,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
借款手续完备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 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。虽然当时还没离婚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高女士不服,
在开庭审理中 ,张某告知高女士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 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:“不可能 ,
2017年1月 ,虚构债务 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保全金。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。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 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。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此后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,
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 ,“被负债”20万元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。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然而 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。随后 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!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。